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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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號聲請人 陳福川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陳福川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經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裁定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邱志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育錚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