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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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246號

抗告人 簡文忠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42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即不得更有所聲明、聲請或再為抗告。本件抗告人簡文忠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242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則抗告人復提出「刑事抗告狀」向本院提起抗告,顯為法所不許,茲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林立華

法 官王敏慧

法 官李麗珠

法 官陳如玲

法 官莊松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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