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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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246號
抗告人 簡文忠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42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即不得更有所聲明、聲請或再為抗告。本件抗告人簡文忠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242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則抗告人復提出「刑事抗告狀」向本院提起抗告,顯為法所不許,茲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林立華
法 官王敏慧
法 官李麗珠
法 官陳如玲
法 官莊松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