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訴願決定113年度再字第175號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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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訴願決定書        113年再字第166、167、
                168、169、170、171、172
                、173、174、175、188、
                189、190、191 號
再審申請人  郭俊良
上列再審申請人因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本院如附表所示民國113
年9 月23日113 年訴字第75至84、97至100 號訴願
決定,申請再審,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
再審不受理。
理由
一、確定訴願決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訴願人得向原訴願決定
機關申請再審,訴願法第97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是指原決定所適用的法規與該案
應適用的法規相違背,或與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有所
牴觸而言。又申請再審不合法者,依訴願法第52條第3
項授權訂定的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9條第1項規定,應為不受理的決定。
二、再審申請人前因國家賠償事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
高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所為的拒絕賠償決定,向本院、臺高院提起訴願,
分別經本院、臺高院訴願決定不受理,就後者並於臺高院駁
回其再審申請後,向本院提起訴願,經本院訴願決定不受理
。再審申請人復就本院各該訴願不受理決定申請再審,及就
本院再審不受理決定提起訴願,而經本院逐一作成訴願決定
及訴願再審決定在案。再審申請人主張本院113年訴字第
75至84、97至100號訴願決定(下稱原確定訴願決定
)顯有應適用訴願法第2條第1項規定而未予適用的錯
誤,對之申請再審(詳如附表),請求撤銷本院、臺高院歷
次訴願決定、訴願再審決定,並請求各該法院以更換承審法
官重審或續審各該事件作為應回復原狀的賠償,續與再審申
請人進行國家賠償協議程序。因再審申請人不服附表所示原
確定訴願決定而申請再審,是基於同種類的法律上原因,依
訴願法第78條規定,予以合併審議及決定。
三、本件訴願再審申請書所表明的再審理由,雖主張原確定訴願
決定顯有應適用訴願法第2條第1項規定而未予適用的
錯誤,然而未具體指出該決定所適用的法規如何與該案應適
用的法規相違背,或與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有所牴觸
的情事。依據前述規定,本件再審的申請不合法,應不予受
理。至再審申請人申請調查證據部分,因本件並未進入實體
審議,核無必要。
結論:本件再審為不合法,依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
審議規則第2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王梅英
委員 楊思勤
委員 蔡志方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范姜真媺
委員 劉如慧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李釱任
委員 程怡怡
委員 高玉舜
委員 陳美彤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附表
┌──┬──────────┬──────────┬──────────┐
│編號│訴願再審案號│原確定訴願決定案號│拒絕賠償決定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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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年再字第166號│113年訴字第75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
││││度國賠字第19號│
├──┼──────────┼──────────┼──────────┤
│2│113年再字第167號│113年訴字第76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
││││度國賠字第20號│
├──┼──────────┼──────────┼──────────┤
│3│113年再字第168號│113年訴字第77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
││││度國賠字第22號│
├──┼──────────┼──────────┼──────────┤
│4│113年再字第169號│113年訴字第78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
││││年度賠字第57號│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
│5│113年再字第170號│113年訴字第79號│年度賠字第38至56│
││││號(共1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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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3年再字第171號│113年訴字第80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
││││度國賠字第24號│
├──┼──────────┼──────────┼──────────┤
│7│113年再字第172號│113年訴字第81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
││││年度國賠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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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3年再字第173號│113年訴字第82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
││││年度國賠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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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3年再字第174號│113年訴字第83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
││││年度國賠字第3號│
├──┼──────────┼──────────┼──────────┤
│10│113年再字第175號│113年訴字第84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
││││度國賠字第27號│
├──┼──────────┼──────────┼──────────┤
│11│113年再字第188號│113年訴字第97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
││││度國賠字第29號│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2│113年再字第189號│113年訴字第98號│111年度賠字第59│
││││至78號(計20件)│
├──┼──────────┼──────────┼──────────┤
│13│113年再字第190號│113年訴字第99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
││││年度國賠字第9號│
├──┼──────────┼──────────┼──────────┤
│14│113年再字第191號│113年訴字第100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
││││年度國賠字第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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