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987號抗告人 周棋鏘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京倫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