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第一順位抵押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20號原告 張清順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 律師複代理人 蔡浩適 律師被告 林泳昶
林郁馨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國鎮 住同上被告 陳福財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 律師複代理人 黃秀玉
王沐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第一順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0月17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林泳昶、林郁馨應具狀陳報是否同意原告以「103年9月1日民事撤回部分被告暨變更訴之聲明狀」所為對被告林泳昶、林郁馨撤回起訴部分,若於10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4項規定參照)。
三、告陳福財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陳報對於原告「103年9月1日民事撤回部分被告暨變更訴之聲明狀」之答辯意見(繕本請逕送對造收受)。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