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70號上訴人江○澐(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詳卷)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江○雄(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詳卷)被上訴人 劉憲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3年8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