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39號原告 白涵宥 被告 李武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0日以103年度補字第號130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3年8月8日寄存送達原告,依法於103年
8月18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黃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