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斗小字第2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竇姿淇
訴訟代理人 呂承鎰
被 告 莊峻發 原住彰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叁仟陸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