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58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羅翊 榮發
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7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852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500元。
(二)被告業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46
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
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原
告應提出準備書狀到院,並請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
由、請求權基礎法條依據、證據),另備繕本1份逕以雙
掛號寄送被告,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