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56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56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周孝蕙
       陳傳明
被   告  陳素真
       詹榮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經於民國100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陳素真與被告詹榮福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95年10月4
日所為之夫妻贈與行為,另於民國95年10月20日以臺中市大里地
政事務所收件字號095年里普資字第243740號所為夫妻贈與為原
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詹榮福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95年10月20日以臺中市
大里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095年里普資字第243740號所為夫妻贈
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回
復登記為被告陳素真所有。
訴訟費用新臺幣1,550元,由被告共同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另陳述:被告陳素真前於民國92
年間向訴外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計欠訴外
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臺幣(下同)147,873元未償,訴外
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前於97年1月25日與原告簽立「信用卡
債權買賣契約書」將其對被告陳素真之上開債權,讓與原告
,並於97年2月4日登報公告,原告對被告陳素真並已取得鈞
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9號民事判決。詎被告陳素真為規避清
償責任,竟以夫妻贈與為由,於95年10月20日以臺中市大里
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095年里普資字第243740號而將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被告詹榮福所有。被告陳素真
與被告詹榮福間之無償夫妻贈與行為,顯已減少被告陳素真
之資力,而害及原告之債權。為此,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
、第4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二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夫
妻贈與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並訴請被告詹榮
福應將以「夫妻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並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回復登記為被告陳素真所有等語。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法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實體方面:
⑴、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
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又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
規定聲請撤銷時,並得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
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所稱「有害及債權者」,乃係指債權人之債權,
因債務人之行為,致有履行不能或困難之情形者,
即應認為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不以債務人因其
行為致陷於無資力為限。是債權人依上開規定,撤
銷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祇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債務人所為之法律行為、(二)其法律行為
有害於債權人、(三)其法律行為係以財產權為目
的。至於債務人之法律行為除有特別規定外,無論
為債權行為,抑為物權行為,均非所問。
⑵、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0年度中簡
字第29號民事判決、帳單明細、催收資料、債權讓
與證明文件、不動產異動索引、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為證(均為影本),核與本院依職權向臺中市
大里地政事務所調取之不動產移轉登記申請資料相
符,足認被告陳素真與被告詹榮福間就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於於95年10月4日所為之夫妻贈與行為,及
於95年10月20日以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
095年里普資字第243740號所為夫妻贈與為原因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確有害及原告對被告陳素真
之債權情事,而致原告無法獲得滿足。
⑶、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訴
請:⑴、撤銷被告陳素真與被告詹榮福就如附表所
示不動產於95年10月4日所為之夫妻贈與行為,及
於95年10月20日以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
095年里普資字第243740號所為夫妻贈與為原因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⑵、塗銷被告詹榮福就如附
表所示不動產於95年10月20日以臺中市大里地政事
務所收件字號095年里普資字第243740號所為夫妻
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將如附表所示不
動產回復登記為被告陳素真所有。核屬有據,應予
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本件訴訟費用額核定為1,55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命由被告共同負擔之。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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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中簡字第5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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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註│
│├──┬────┬───┬──┬───┤├────┤││
│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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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里區○○○段││279│建│149.26│全部1分之1││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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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主要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註│
││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途、建├───────┬──┤││
│││││材及層│樓層面積合│附屬│範圍││
│號││││數│計│建物│││
├─┼──┼────┼─────┼───┼───────┼──┼──┼───┤
│1│672│臺中市大│臺中市大里│住家用│第一層:65.25││全部││
│││里區○○○區○○路一│,加強│合計:65.25││1分││
│││段279地│段1之1巷23│磚造1│││之1││
│││號│號│層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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