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字第22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慧承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康
訴訟代理人 陳百聰
孫世群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敏石系統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9,034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