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053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潤泰民生儷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達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魏新牧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0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肆仟柒佰捌拾伍元,應徵
裁判費叁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