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05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053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潤泰民生儷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達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魏新牧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0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肆仟柒佰捌拾伍元,應徵
裁判費叁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