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訴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1019號上訴人即被告 余振揚 選任辯護人 李進建 律師
施振超 律師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振揚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捌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余振揚(下稱被告)因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39條之3第1項、第339條之3第3項、第1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等罪,經原審判決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檢察官及被告均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5月9日執行羈押,至108年8月8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8月9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李雅俐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