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15號聲請人 李秀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亞席股份有限公司、 吳怡恩 、 曾惠治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吳怡恩、曾惠治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亞席股份有限公司之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