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727號
原 告 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湯雄
訴訟代理人 蔡尚憲
被 告 竑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蓉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程序。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
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
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9年度司促字第21573號核發支付命令,命被告應向原告給
付新臺幣(下同)12萬元及利息,嗣經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
起訴並經裁定移送管轄由本院審理。嗣原告於本院審理中表
明係依兩造簽立之分期償還協議書為依據,並為訴之追加,
擴張聲明請求,致其訴之全部已非屬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
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兩造
亦未有繼續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依首揭規定,自應裁定改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