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3號原告 游程翔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 律師複代理人 曹尚仁 律師被告 游進成 訴訟代理人 王心瑜 律師
陳清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