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請求給付薪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302號再審聲請人 謝隆昌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本院112年度勞聲再字第1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官陳章榮
法官林銘宏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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