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52號原告新北市淡水區天生自辦市地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吳順明 訴訟代理人 林品君 律師
吳存富 律師複代理人 許亞哲 律師
郭光煌 律師 張媁婷 律師 黃韋儒 律師 李宜真 律師被告 陳嘉富 訴訟代理人 羅健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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