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33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陳彥賓 訴訟代理人 劉孟哲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辰緯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原名:辰緯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凱勝 訴訟代理人 謝政翰 律師
林宗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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