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4號上?訴?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台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以上當事人間因94年度訴字第4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伍萬零參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參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何君豪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書記官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