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2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2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1269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己○○被告華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
戊○○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柒拾伍萬壹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授信約定書第14條約定,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有管轄權。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華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訊公司)於民國94年11月2日邀同被告丁○○、丙○○、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墊付國內票款融資」貸款,約定得動用額度為新台幣(下同)860萬元,有效期間自94年11月1日起至95年11月1日止,依約被告得在此額度及有效期間內循環動用借款,每筆借款期間為6個月。計息方式按原告銀行基準利率(目前為3.68%)加碼年息3.13%計算,按月付息,嗣後隨前述指數利率變動而調整。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除仍依上開利率計付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僅償還部分本金及繳清至95年8月6日之利息,餘款迄未清償,尚欠本金4,751,900元,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1款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依法被告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墊付國內票款融資動用紀錄表、墊付國內票款融資動用申請書、授信約定書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則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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