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字第60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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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601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85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澔犯施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李澔於民國114年1月13日上午5時45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其明知施用毒品,將影響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注意力及控制力,竟於藥效尚未達完全退除,仍屬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基於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上開施用毒品後至114年1月13日下午4時50分許之期間某時,自不詳地點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於114年1月13日下午4時50分許,行經臺北市○○區○○路00號前,為警盤查,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且甲基安非他命濃度達50560ng/mL、安非他命濃度達8520ng/mL,始悉上情。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 李澔固 坦承其騎乘機車上路,並於上開時、地為警攔查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施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行,並辯稱:最後一次施用毒品咖啡包是於113年底時等語。然查,被告本案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檢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且甲基安非他命濃度達50560ng/mL、安非他命濃度達8520ng/mL等情,此有該公司114年1月2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在卷可證(見偵卷第23頁、第27頁),足證被告於114年1月13日上午5時45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確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於施用毒品後騎車上路之事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行政院依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公告訂定之「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其中規定「一、㈡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500ng/mL,且其代謝物安非他命之濃度在100ng/mL」。查被告尿液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濃度達50560ng/mL、安非他命濃度達8520ng/mL,已逾上開公告之濃度值。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施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施用毒品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且施用毒品後騎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有高度危險性,竟罔顧公眾及己身安全,而為本案犯行,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於本案犯行前,未有犯罪前案紀錄,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及家庭生活狀況(事涉隱私,見偵卷第13頁之受詢問人欄),被告尿液中毒品濃度值超過上開法定標準值甚鉅、本案犯罪情節、動機、目的、手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蕙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杺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