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603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吳鴻基 即福華畜牧場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福華畜牧場」之登記資料及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