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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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03號

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吳鴻基 即福華畜牧場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福華畜牧場」之登記資料及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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