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9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俊宏 即勻豈企業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5月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8,009元,應徵得第2審裁判費24,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