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9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欄應予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欄有上述誤寫之情形,故應予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仁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書記官李珈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