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小字第33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桃小字第33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黃振德
       陳智鈞
被   告  黃冠惇
       黃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貳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九二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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