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97號上訴人癸○○
甲○○被上訴人承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興農芳蘭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被上訴人壬○○
丁○○戊○○己○○子○○庚○○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7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281,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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