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97號上訴人癸○○
甲○○被上訴人承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興農芳蘭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被上訴人壬○○
丁○○戊○○己○○子○○庚○○丙○○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4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