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附民字第17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