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補字第一三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折合銀元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銀元陸佰元,折合新台幣壹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甯馨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妮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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