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小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三五三號
  原   告 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一、原告因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陸佰參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拾玖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貞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劉瑞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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