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185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八五五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吳采容
         楊逸麒
         林佩柔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捌佰
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
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肆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並經領
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MASTER普通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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