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二九О二號
原 告 乙○○○住高雄
訴訟代理人 衛佐邦 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交還土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陳威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文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