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290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二九О二號
  原   告 乙○○○住高雄
  訴訟代理人  衛佐邦 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交還土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陳威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文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