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營簡字第五四六號
上訴人即原 告 甲○○
被上訴人即被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
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
元,折合銀元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捌元,折合新台幣貳拾肆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陳欽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