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89年度營簡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營簡字第五四六號
  上訴人即原 告 甲○○
  被上訴人即被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
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
元,折合銀元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捌元,折合新台幣貳拾肆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陳欽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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