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69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927號
原   告  侯尊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9萬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