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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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2號聲請人 魏陳秀芳 通訊處所.代理人 魏高明 通訊處所.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楊文慶 、 陳秀貞 等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訟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50號)聲請人曾以同法院100年度救字第109號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顯無勝訴之望,駁回確定在案,有各該卷宗可考,因未繳納訴訟費用,上開損害賠償事件不合法,經原法院裁定駁回,聲請人聲明不服提起抗告(即本院100年度抗字第1077號),本件即係針對此一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此一抗告事件亦經本院以抗告無理由駁回。揆諸首開法條但書規定,其聲請自屬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梁玉芬法官邱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周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