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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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更(一)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04號上訴人中泰賓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命群 訴訟代理人 劉宗欣 律師
盧柏岑 律師 鍾薰嫺 律師 莊秀銘 律師 甘義平 律師上訴人長興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榮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妃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 律師
商桓朧 律師被上訴人 林命嘉
陳佳玲 陳建榮共同訴訟代理人王寶輝律師
商桓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林金吾法官盧彥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