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交簡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簡字第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六八五號)本院逕行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十時二十分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台南市○○路內側快車道北向南行駛,於途經台南市○○路○段○○○巷巷口之際,明知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之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而疏未注意,向左偏離分向線駕駛,適與同路由南往北由 李思祖 所駕駛車號000-000號重機車相撞,致李思祖人車倒地,李思祖受有左大腿挫傷等傷害(業已撤回告訴,為不起訴處分)。甲○○肇事後不僅未停車查看,反於肇事後逃逸。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1被告之自白及警訊筆錄、2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現場照片十四張、3證人李思祖之證詞及診斷證明書乙紙、4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項為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黃光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