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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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17號債權人 張涵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妮真 (原名: 蔡月秋 )即虹風韓流服飾、 李俊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蔡妮真(原名:蔡月秋)、李俊成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虹風韓流服飾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