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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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存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46號上訴人即被告高雄市鳳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潘啟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6日本院9,428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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