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26號原告 吳豐立
陳姿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 律師
李汶哲 律師 林心惠 律師被告 陳星佑
大陞交通有限公司上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黃志超 訴訟代理人 何武秀 上列被告陳星佑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5年度審交訴字第
188號),經原告對其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大陞交通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楊儭華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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