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斌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2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801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16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9年5月2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2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王屏夏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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