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3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3180號上訴人即被告 鄒武雄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德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鄒武雄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鄒武雄等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2月1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2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吳鴻章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