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添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添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林添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3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上訴本院後撤回上訴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243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另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7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揭之罪並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710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6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98年5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2月4日核准假釋,聲請人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檢具法務部矯正署101年2月4日法授矯字第101010182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前來。
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崔玲琦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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