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再易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易字第19號再審原告 張吳麗花 即歡唱天地視聽歌唱城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璟賢大樓管理委員會、 王年進 等間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萬4893元,應徵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蘇芹英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