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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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2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因相對人 張玉金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相對人之裁定正本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魏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