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五號
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陸佰肆拾參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九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三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一年度上易字第四十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共計新台幣伍仟陸佰肆拾參元(含第一審裁判費用五三0三元、郵資三四0元,第二審上訴費用由相對人預繳,由相對人自行負擔),確定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心弘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吳金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