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2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2171號
原   告 合群新城信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孫德雯
訴訟代理人  張建中
       賴家錄
被   告  陳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三月五日下午二時十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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