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小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小字第289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原告與被告 蔡正一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記載被告「蔡正一」之住所,原告雖聲請向
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調取車禍資料,惟經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新莊分局回復:承辦員警不慎遺失相關交通事故資料卷宗而
無從提供,致不知被告之住所而無法合法送達文書。再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上開費用,並具狀
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同時檢附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
)陳報本院,逾期未繳納或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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