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12號附帶上訴人甲○○上列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乙○○間因108年度婚字第12號請求離婚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12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莊茹茵